(2015)林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广石申请执行林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广石,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马广石,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委托代理人马玉兴,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X场X分场。被执行人林朋(曾用名林占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广石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朋(曾用名林占朋)于2015年4月15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