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雪志与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黄雪志,又名黄永红,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乃民,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志与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提出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黄雪志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须以(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