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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雪志与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黄雪志,又名黄永红,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乃民,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志与被告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提出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黄雪志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须以(2013)金民初字第00635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