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年俊诉安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俊,安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赵年俊,男,196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安明亮,男,成年,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俊诉被告安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年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年俊撤回对被告安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赵年俊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