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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保印与彭建国、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印,彭建国,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印,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彭建国。被执行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顾世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保印申请执行彭建国、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本院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67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