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耿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耿燕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雷,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燕。委托代理人刘光辉,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因与被上诉人耿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燕原审诉称:2013年10月14日,耿燕为其所有的涉案车辆在人民财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24时止。2014年9月15日16时24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耿燕为涉案车辆支出维修费1940元。后因耿燕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险赔偿保险理赔款194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人民财险原审辩称:认可涉案车辆损失为1940元,但是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应当扣除5%的免赔率。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耿燕为其所有的苏C×××××号车在人民财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7101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涉案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2014年9月15日16时24分,李占生驾驶苏C×××××车辆由南向西左转至徐州市湖北路原电大门口时遇石静驾驶涉案车辆由东向西相刮,同时与余世新驾驶的苏C×××××车相刮,经公安机关认定,李占生、石静分别负该事故的主次责任,余世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耿燕为涉案车辆支出维修费1940元。原审法院认为:因耿燕已经投保了相应的不计免赔率,而人民财险辩称因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应当扣除5%免赔额的抗辩主张,不符合公平原则,亦与合同约定不符,该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人民财险赔偿耿燕车辆损失194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人民财险负担。原审判决送达后,上诉人人民财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案车辆的损失应先由事故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2000元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上诉人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加以赔付,本案中,因涉案车辆的损失未超过对方车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耿燕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损失应否由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付。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失不应由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付。首先,耿燕要求人民财险赔付涉案车辆损失的基础系双方之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关系,人民财险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法律虽然赋予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但行使该请求权并非系受害方请求己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置程序,被上诉人作为受害方对此拥有选择权。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存在对方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未作出交强险赔付的情形,也不影响被上诉人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田炳美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