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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24-3号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52元,保全费人民币888.02元,均由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多预交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5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维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