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倩茜与被申请人孟云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倩茜,孟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周倩茜,女,回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孟云涛,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周倩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云涛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3号楼1单元3层03号、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7号1号楼2单元9层914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倩茜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3号楼1单元3层03号房产一套;二、查封周倩茜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7号1号楼2单元9层914号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孟云涛银行存款一百六十九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