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苏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