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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皖东舞蹈学校与黄青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东舞蹈学校,黄青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皖东舞蹈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缪红玉。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青青,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皖东舞蹈学校诉被告黄青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才、代理审判员张晓龙、人民陪审员尤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