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春牛与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牛,吴四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李春牛。被告:吴四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牛诉被告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春牛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