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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春牛与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牛,吴四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李春牛。被告:吴四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牛诉被告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春牛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