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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欧阳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欧阳某名下的镇江市沃得花园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欧阳某名下的镇江市禹山路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