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丽与孙惠新、李红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马丽。被告:孙惠新。被告:李红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孙惠新、李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孙惠新、李红瑞银行存款1206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惠新、李红瑞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