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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丽与孙惠新、李红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马丽。被告:孙惠新。被告:李红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孙惠新、李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孙惠新、李红瑞银行存款1206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惠新、李红瑞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