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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加营与郭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营,郭奎林,单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赵加营,男,1980年4月11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郭奎林,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单英丽,女,1973年1月19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北广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被告给付原告60000元及从2014年10月24日之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广民初字第005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