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与周振贤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贤,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贤,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强、严长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彭月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曾锦、郭玉梁(实习律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振贤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6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周振贤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省级代理合同》已于2014年2月27日合同到期,上诉人未要求续签。二、本案争议标的是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2014年秋季商品订货协议》、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2014年冬季商品订货协议》所产生的购货合同关系,该两份协议未约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其与被告周振贤签订的四份合同,即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葆斯奴品牌服饰省级代理合同》、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加盟代理补充协议》、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厦门PROSILU葆斯奴服饰公司2014年秋季商品订货协议》和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厦门PROSILU葆斯奴服饰公司2014年冬季商品订货协议》,从上述四份合同可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葆斯奴品牌服饰省级代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仍在延续,而只有《葆斯奴品牌服饰省级代理合同》约定了管辖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周振贤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