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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冬明与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冬明,金四红,沈瑞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工业园(跃进村)。法定代表人沈瑞其,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冬明。原审被告金四红。原审被告沈瑞其。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冬明、原审被告金四红、沈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市鼎通异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