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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奇与孟繁宇、林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奇,孟繁宇,林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郑奇,男,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理人郑立国,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孟繁宇,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林疆,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郑奇与被执行人孟繁宇、林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奇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