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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襄阳牡丹支行与吴小燕、李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吴小燕,李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31号。负责人廖方,该行行长。被告吴小燕。被告李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被告吴小燕、李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吴小燕所有的鄂F7P6**号宝马535小轿车或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吴小燕所有的鄂F7P6**号宝马535小轿车或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