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甲、陈乙、倪某某与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倪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陈甲,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乙,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倪某某,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燕娟、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丙,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贤芝、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丁,女,194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某戊(又名陈某己),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某庚,女,1952年2月9日出���,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陈乙、倪某某与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陈乙、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陈甲、陈乙、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长水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