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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玉成与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车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成,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车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赵玉成,男,生于1952年11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车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成诉被告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车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玉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玉成负担。审判员 徐 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