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乐某某到大田县石牌镇下洋村“马鼻崙”山场砍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并以每立方米8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某和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某向被告人魏某甲预付了定金5000元。同年10月18日至20日间,被告人魏某甲雇佣魏某乙等人到该山场劈枝、斩桐、搬运木材并装车,后曹某某和陈某某于19日驾驶闽GP32**号货车将一车杉原木运至南安梅山销售,次日,曹某某和陈某某驾驶闽GP32**号货车再次到该山场装运木材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扣押材积为7.2157立方米的杉木(已被林政处罚),材积为0.6486立方米的马尾松5筒。被告人魏某甲在查获现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林业技术鉴定,“马鼻崙”山场被伐林木105株,立木蓄积19.9882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魏某甲在案发后因患脑梗塞,现瘫痪在床。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乐某某、魏某乙等人证言,田政林证字(2005)第09106号林权证、田公森林罚(2014)D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以及鉴定意见书,大田县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证明书,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自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19.98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林木被当场扣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赃物5筒马尾松(材积为0.6486立方米)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魏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琳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