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乃清与王旺世、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乃清,王旺世,杨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闫乃清,男。被执行人王旺世,男。被执行人杨春霞,男。申请执行人闫乃清与被执行人王旺世、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旺世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旺世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