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华多与王兵廷等3人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多,王兵廷,王泉廷,邝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道 路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多,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王兵廷,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王泉廷,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邝绪良,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8日作出的(1997)永经初字笫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1年6月1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廷之妻邝甲容在邮政银行郴州市五岭广场营业所有存款,被执行人邝绪良在邮政银行永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兵廷之妻邝甲容在邮政银行郴州市五岭广场营业所的存款100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扣划被执行人邝绪良在邮政银行永兴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