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牡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法定代表人林沛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悦。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法定代表人王树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付93706元,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中,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行执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力波审判员 鞠文远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