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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禚昌义与被告刘军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昌义,刘军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禚昌义,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三村,居民。被告刘军合,成年,郯城县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五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禚昌义与被告刘军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禚昌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禚昌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禚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禚昌义负担。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