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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董某甲,男。被告董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近年来,原告在外打工,将头门钥匙交给被告让其照看宅院。2013年8月,被告使用原告自来水后忘关阀门,水管大量漏水导致原告房屋严重受损。事后被告虽承诺赔偿,但至今一直推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相关损失。被告辩称:原告自来水阀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原告没有告诉被告用水后关闭阀门。被告只有原告头门钥匙没有上房钥匙。被告每次用完院子的水龙头都及时关闭。因被告无法进入上房管护,所以漏水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查明:原、被告东西相邻而居。2009年,原告新建三间单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因常年在外打工,原告便将头门钥匙交给被告,让其照看自己的宅院。其间,原告曾嘱咐被告用水后应及时关闭自来水阀门。2013年7月,被告浇灌原告院子花园的菜地后忘记关闭自来水阀门,导致原告新建房屋洗手间未装堵头只用玉米芯填塞的自来水管大量漏水。漏水侵浊致使房屋地面塌陷,墙体多处裂缝,洗手间墙体倒塌。事发后,原、被告就损失问题虽有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具体协议。审理中,应原告的申请,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就受损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修复受损房屋需要修复费用35566元。上述事实,有王村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董某甲、董某乙的谈话记录及信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受托人应勤勉谨慎地执行受托事务,被告忘记原告嘱咐,浇灌菜地后未关自来水阀门,对原告房屋遭受严重损失负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用玉米芯代替自来水管堵头,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董某甲房屋修复费用24896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300元(含鉴定费11000元),董某甲负担3390元,董某乙负担7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