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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士学与宋国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鲁士学,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宋国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鲁士学诉被告宋国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士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8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位于大板镇六公里处固安苯板彩钢厂大房13间、厂棚4间、门卫室1间以280000元出卖给原告,用来抵付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并签订了房屋顶账合同,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顶账合同有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房屋顶账合同”和“承诺书”、“房屋移交手续”各一份,证明因被告欠我280000元,被告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将大板镇六公里处固安苯板厂后院(大房13间、厂棚4间、门卫室1间)抵顶给我。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及证据规则的规定,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80000元,因被告无力偿还此款,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房屋抵账合同》和房屋移交手续,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板镇六公里处固安苯板彩钢厂后院的房屋(大房13间、厂棚4间、门卫室1间)包括院落抵顶给原告,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现上述财产已交付给原告,并且原告已雇人看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现被告已将抵账财产交付于原告,故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订立的房屋抵账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鲁士学与被告宋国军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抵账合同》为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和诉讼保全费30元由被告宋国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