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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光宣申请执行丁博瀚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宣,丁博瀚,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16-2号申请执行人孙光宣。被执行人丁博瀚。被执行人周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光宣与被执行人丁博瀚、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博瀚尚欠申请人56535.2元、被执行人周勇欠申请人3765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