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朝信与辛世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信,辛世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李朝信,农民。被告辛世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信诉被告辛世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信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信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朝信负担。审判员 姚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翡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