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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尹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又名陈钰华),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