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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程阳冲件厂合伙协议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温岭市程阳冲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杰。委托代理人:王洪吉。被告:温岭市程阳冲件厂。负责人:杨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程阳冲件厂(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