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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海林与被执行人杜春国、苏文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114号本院在执行汪海林申请执行杜春国、苏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杜春国、苏文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杜春国(身份证号码:)、苏文武(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