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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智与田钢、汪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智,田钢,汪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50-3号原告谭智。被告田钢。被告汪小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智诉被告田钢、汪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谭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谭智负担。审判员  周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