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智与田钢、汪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智,田钢,汪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50-3号原告谭智。被告田钢。被告汪小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智诉被告田钢、汪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谭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谭智负担。审判员 周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