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春鑫,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黎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在外打工认识,2011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请客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生育一女,取名杨某。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在外乱混,不管孩子及原告。后经亲朋调解多次,被告继续不改正,且原告2013年与被告开始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故请求法院判决长女杨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在外打工相互认识,2011年原、被告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女,取名杨某。孩子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由其照顾,并在原告的居住地上学。原告徐某某在庭审中当庭放弃了对被告杨某某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原、被告的身份证明,长女杨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原告的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在剑阁县人民医院生育子女的住院情况;第三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杨某是原、被告之女;第四组证据,村委会证明,证明杨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第五组证据,学费发票,证明杨某现在随原告生活。本院认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证实了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生育子女以及子女现随原告生活的事实,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虽然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在未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有子女,事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是否更适宜抚养子女,本院不能查证。原、被告所生非婚生女杨某,在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且在原告所在地上学,所以非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由于原告徐某某在庭审中当庭放弃了对被告杨某某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所以非婚生女杨某的抚养费用由原告徐某某自行负担。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到庭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之女杨某随原告徐某某生活;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黎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