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史应根、苏竹秀担保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史应根,苏竹秀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0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应根。被申请人:苏竹秀。系史应根之妻。申请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史应根、苏竹秀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汪祝芬独任审理。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54.5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慧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