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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静诉被告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刘 静 诉 被 告 华 亭 华 联 大 厦 物 业 部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刘静,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泰和源老北京布鞋店华亭专卖店业主,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住所地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