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静诉被告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刘 静 诉 被 告 华 亭 华 联 大 厦 物 业 部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刘静,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泰和源老北京布鞋店华亭专卖店业主,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住所地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华亭华联大厦物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