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蔡某,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文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