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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应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30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应某与被告杨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应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横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自2012年8月起,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希望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横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目前有所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多为家庭和儿子着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应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