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阚少军与谢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少军,谢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4号原告:阚少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谢后春,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少军与被告谢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少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阚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后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阚少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