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颖林水藤学校,刘灼星,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颖林水藤学校,刘灼星,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铭乐。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颖林水藤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俞祖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灼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大道**号。负责人:陈耀敏。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荷村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颖林水藤学校(以下简称颖林水藤学校)、刘灼星、一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荷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荷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及超期审理属程序违法。(二)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1、《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未经民主议定程序。2、荷村村委会承租案涉土地的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转租给颖林水藤学校的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转租期限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颖林水藤学校立即将案涉土地、房屋按原状交还再审申请人,颖林水藤学校向再审申请人补交自2010年9月起至交还之日止的租金差额(以评估为准),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荷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是否违反程序;2、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关于一审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本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对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未违反程序。一审虽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本案,但依法报请了延长审理期限,并未违反程序。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除有荷村村委会与颖林水藤学校签名盖章外,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教育局亦作为监督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而且荷村两委会的会议纪要对出租相关事宜进行了记载。因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有政府监管部门参与,相应证据显示案涉合同的签订已经过村级两委会议同意,而且颖林水藤学校在合同签订后也实际投入运营,荷村村民对此亦应知情。荷村合作社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荷村村委会与荷村合作社只是分工不同及具体职能有所变更,荷村村委会有权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荷村合作社主张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超过荷村村委会承租期限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荷村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