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联约与戴添实、黄诗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添实,王联约,黄诗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添实,经商。委托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约,经商。委托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诗碧,经商。原审原告王联约因与原审被告黄诗碧、戴添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黄诗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联约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戴添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诗碧追偿。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13400元,由被告黄诗碧、戴添实负担。被告戴添实不服,以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答辩和缺席庭审,一审程序不合法且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给原审被告戴添实邮寄法律文书的《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无人签收,《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体现邮件由投递员代管,无法证明原审被告戴添实已收到诉讼法律文书。原审缺席审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