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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孙某甲,保定天鹅化纤集团职工。被告芮某,无业。原告孙某甲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孙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脾气火爆,导致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摔砸东西,摔手机、水壶等。原告一忍再忍,被告不知反省,使原告身心疲惫。原、被告均无房产,住在原告母亲家中,被告的行为令原告母亲心惊胆战,度日如年。被告不孝之举难以接受,双方吵架逐步升级,双方已无共同语言。被告在家中肆意妄为,致使原告母亲心梗发作病故。原告无法与被告再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独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芮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原则上的纠纷。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吵架是由于生活琐事,没有原则性问题和矛盾,双方沟通不够,双方都有责任,事后能达成谅解。夫妻双方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被告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生活给予关心和照顾。原告母亲病逝由于心梗发作引起,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原告多次对被告谩骂殴打,但是被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孙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生活中应做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了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多交流、沟通,相互体谅、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据不足,其所诉离婚理由均不具备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芮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