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93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