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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晏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禾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敖山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公司董事长。被告:晏禾秀,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晏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晏禾秀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