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与被上诉人仇惠敏,刘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仇惠敏,刘广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斌,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惠敏,女,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云龙、余苏梦(实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广东,男,1953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伟、王建慧(实习),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与被上诉人仇惠敏,刘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仇惠敏于2013年11月21日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热力公司、刘广东赔偿仇惠敏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人民币126442元;鉴定费用8500元由热力公司、刘广东承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889号民事判决。热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1月0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2月0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斌、卓华锋,被上诉人仇惠敏的委托代理人贾云龙,被上诉人刘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伟、王建慧(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仇惠敏系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5号金领时代小区16号楼东1单元1-2层2号房业主,刘广东系该小区16号楼东1单元3-5层西户业主,二者房屋上下相邻。2013年10月18日,因热力公司对仇惠敏所在小区供暖设施增压冲水,致使刘广东家中的地暖排气阀漏水,并渗透到仇惠敏家中,造成仇惠敏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受损。2013年10月23日,仇惠敏及刘广东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损失清单》,对仇惠敏的受损情况进行登记确认。2013年11月25日,仇惠敏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郑州金领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013年10月18日下午,我公司管理的金领时代小区16号楼1单元1、2楼业主仇惠敏反映楼顶漏水,我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了3楼业主刘广东到达现场。我公司工作人员和两户业主在3楼室内发现其地暖排气阀处向外喷水,随后关闭了在室外的主管道与室内地暖相通的开关,出气阀处不再向外喷水。此事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了郑州市热力公司东区供热分公司工作人员,经查刘广东家里地暖排气阀喷水的主要原因是热力公司东区供热分公司在非供暖季没有关闭在室外的主管道和室内相通的开关,擅自对室内地暖管道增压充水所致。此次漏水导致仇惠敏房屋内有大量积水,并造成了墙壁、地面、家具、电器等财产严重受损。”2014年5月12日,经仇惠敏申请,该院依法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仇惠敏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郑宏价估(2014)0029号《关于漏水造成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的损失包括:房屋室内装修及设施恢复工程、物品损失、油画损失,三部分损失共计126442元。原告支出鉴定费8500元。另查明,仇惠敏所在小区房屋室内暖气设施设计及建造均为壁挂式。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热力公司与业主的签订的供热合同,供热期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15日,而本案仇惠敏因漏水受损的时间发生在2013年10月18日,距供热期限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热力公司虽辩称其在增压试水之前已经张贴公告通知业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该院对热力公司该辩称不予采信,认定热力公司存在较大过错,系仇惠敏受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刘广东擅自改动暖气设施,虽然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仇惠敏的受损,但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该院对刘广东、热力公司划分责任如下:刘广东和热力公司分别对仇惠敏的损失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仇惠敏的损失经司法鉴定其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损失共计126442元,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该院予以采信。仇惠敏因鉴定支出鉴定费8500元,有正规发票为凭,该院亦予以认定。综上,仇惠敏因本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34942元,刘广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6988.4元;热力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07953.6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刘广东赔偿原告仇惠敏损失二万六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赔偿原告仇惠敏损失十万七千九百五十三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九元,由被告刘广东负担六百元,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九十九元。上诉人热力公司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增压试水行为存在较大过错”明显错误。热力公司提前加压试水是正常的检查行为,且在试水前已经张贴公告通知了业主,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增压试水行为系被上诉人受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明显不当。刘广东违反规定未经供暖单位批准擅自拆改供暖管道设施,且未尽到关闭家中暖气阀门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是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综上,上诉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与本案被上诉人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仇惠敏的代理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仅限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并不否定漏水事件对我方的实际损害,故应当由法院经过审理区分双方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刘广东答辩:1、热力总公司在非供暖期间未关闭室外阀门是导致仇惠敏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闭阀门是热力公司的义务,热力总公司说是物业责任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2、热力公司在供暖充水时应提前3天告知用户,但是实际没有告知。3、仇惠敏的损失应由热力公司全部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热力公司上诉称其在试水前已经张贴公告通知了业主,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依据热力公司和刘广东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所做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热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