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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祖学、黄绍经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交易。当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乘坐车牌号为粤XTX***的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二桥红绿灯附近,被告人罗某某给了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050元,让黄某某代购毒品。被告人黄某某遂下车去到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处,向李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一包(净重19.53克),并交给李某某人民币1050元。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粤XTX***汽车,将购得的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将上述冰毒放在该车副驾驶座的车门处。随后,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乘坐上述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某制衣厂员工宿舍门口旁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小型汽车粤XTX***车辆信息;侦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53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均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起获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53克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53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