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有限公司与袁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袁树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478-2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树忠,男,生于1957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S19**的特种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树忠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