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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守彬、金珠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守彬,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行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20127-0。法定代表人:李先宏,主任。被执行人夏守彬,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金珠,女,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夏守彬、金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守彬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