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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杨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石方,砀山县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