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2015)回执字第0005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回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