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洋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洋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96号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先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建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洋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洋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安徽洋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主体并不存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